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开办娱乐、服务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