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开办娱乐、服务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