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灯光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四)娱乐场所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五)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娱乐场所还应当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法律、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