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依法实施保密;

(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五)对濒临失传的技艺进行发掘和抢救,对相关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扶持和帮助;

(六)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