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七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依法实施保密;(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五)对濒临失传的技艺进行发掘和抢救,对相关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扶持和帮助;(六)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