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一)开展技艺传授、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收集、整理、保存与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发展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