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和使用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印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其署名、印记。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印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