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和使用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印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其署名、印记。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印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