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评选,按照规定颁发证书。

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借评选工作开展营利性活动,禁止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