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技能培训、技术交流、作品展览等方式,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人员带徒授艺。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育、产学研合作等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置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专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