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等,依法维护、转化和推广应用知识产权。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新闻出版(版权)等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维权援助,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引导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