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