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公布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情况重大复杂的,及时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