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实施第十九条有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予受理,并于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