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调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三)提出意见并要求依法改正;(四)提请政府或者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五)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行使劳动法律监督权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权利。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可以采取实地调查、网络巡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