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和主要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专利,省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依法决定在批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