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八条有效除依法降价处理的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以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二)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方式使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价格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