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方式使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价格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以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方式变相提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