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