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六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二)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三)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时;(四)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并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处,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