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六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监督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