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
(二)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三)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时;
(四)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
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并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处,从重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