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二十三条有效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对听证会的意见进行分析,并作为价格决策的依据之一。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