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对听证会的意见进行分析,并作为价格决策的依据之一。
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