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定价权的主管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调整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定价依据和社会各方面反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