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粮食储备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粮食储备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申请核销,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报政府粮食储备所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核销。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