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落实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达到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或者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非粮作物的耕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对因转产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