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推进粮食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自动化和智能化,提升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监测点的建设与维护,支持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的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