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建设布局,明确建设时序,按照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的原则,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