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推动采取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措施恢复粮食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撂荒地的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