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发补充耕地,督促占用耕地主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按照规定做好补充耕地的数量认定、质量验收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