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发补充耕地,督促占用耕地主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按照规定做好补充耕地的数量认定、质量验收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