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情况。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依法打击惩治破坏农田防护林违法犯罪力度。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