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情况。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依法打击惩治破坏农田防护林违法犯罪力度。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