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农田防护林意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田防护林保护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