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履行农田防护林管理和保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田防护林灌溉、病虫害防治、巡护等相关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参与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