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农田防护林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