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将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和林长制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