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农田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农田防护林管护主体和个人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加强巡查管护,预防火灾发生。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