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农田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农田防护林管护主体和个人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加强巡查管护,预防火灾发生。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