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涉农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当对现存的农田防护林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利用,不得随意采伐、损毁农田防护林;确需采伐的,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更新造林。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