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农田防护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可以划定农田防护林禁伐的范围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禁伐期内,除更新改造、有害生物防治、应对自然灾害、土地整治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外,一律禁止采伐农田防护林。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