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