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