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