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