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