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一)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必须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许可。(二)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必须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许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