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