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