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同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