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九条有效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医学技术鉴定,出具医学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延期事由。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