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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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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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