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有效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