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