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做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做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